为不断提高工业企业品牌价值、提升“河北制造”整体形象,加快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,着力提高品牌附加值和软实力,努力实现全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近日,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《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。
申报名牌产品需具备七个条件
通知要求参加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,在河北省注册,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(含3年)。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,在我国境内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。
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企业,同时应具备: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,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(制造)许可证,如生产许可证、安全认证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、卫生许可证、排污许可证等;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;省级及以上“质量标杆”企业、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,省质量效益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;应建有研发机构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;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,经济效益良好,申报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,一般生产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,生活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,市场占有率高于省内同行业中小企业水平。
同时近三年来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: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;申报产品存在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;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;产品生产企业连续2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;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等行为的;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;有严重质量失信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;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;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。
获评企业一次性奖励十万元
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,以用户满意为宗旨,坚持企业自愿、客观公正、公开公平的原则,实行动态管理。
据了解,2016年7月,河北省工信厅印发《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》,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,是指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生产的,其质量水平、发展前景、市场占有率、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中小企业同类产品前列,且企业创新能力强、守信誉重诚信、经济效益良好,并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。
同时办法规定,对获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,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。